张海小学财务报销制度 为更好的执行校务公开制度,法律规范财务报销手续,便于学校经费的管理和正常使用,做到公开、公正、合理地使用每一笔经费,更好地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服务,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关于外出学习、培训等报销规定(一)老师参加高一层次学历进修1、参加本校教学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公办老师,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参加学历进修的老师工作安排就绪后方可参加学习,补贴费用
2、老师在参加进修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资料费、代管费、学费等一律自理
(如有报销规定的,按上级制度执行)
3、进修期间的课务由参加进修的老师自行安排并报教导处备案,课务以调课为主,如需他人代课,代课费由学校和个人各负担 50%
4、为顾全个人及学校利益,高学历进修取得学历后,原则上需有三年的本校报效期,未满报效期的自行调离(组织调离除外)应支付培训成本费,支付标准为:培训成本总量与服务报效期等量,即服务本校一年,支付成本量的 2/3,服务二年,支付成本量的 1/3
正在进修时调离,按培训成本减半支付
(二)老师参加各种短期培训1、老师经学校安排主管领导同意,参加短期进修、骨干班等业务培训学习、外出听课的,在自行安排好个人工作(包括班主任、值周等)之后,方可参加,课务由教导处统一安排
2、按培训文件规定,报销交通费、培训费、住宿费等三项
标准如下:交通费:火车硬座或普通快客、公交车标准,老师自行驾车参加仅能按上述标准报销
培训费:按培训单位开具的发票报销,培训费中未含餐费的,每人每天餐费不得超过 35 元
不足按实报销,超过部分自负
培训费中已含餐费的不再报销餐费
住宿费:按每人每天 80 元标准报销,不足者根据发票实报实销,超过部分自负
无发票不予报销
(三)老师就近(余姚市内)外出开会学习听课等1、按文件规定报销会务费、资料费,交通费按公交车标准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