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法律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公司依法法律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公布的行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如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月度报告等为定期报告,其个体为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和《公司章程》等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同时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及时予以以披露。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本着诚实守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以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第四条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办公室主任或监事会(监事长)负责有关信息披露有关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资询、联系股东,对外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第五条公司不能用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上式公告。第六条公司发现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第七条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经监管部门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或要求公司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时,相关人员应及时向董事长或指定的负责人报告.据其要求并组织相关人员及时答复监管部门,作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及责任第八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的负责人,要仔细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2、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监事长); 3、董事长(或授权人)签发。第九条公司董事长有权以公司名义披露信息。第十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某事项是否需要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咨询,和分管领导汇报,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监管部门。第十一条信息披露职位的责任1、公司监事会(监事长)为公司与监管部门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监管部门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部门布置的任务。2、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的有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