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尽职调查合同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普通合伙)河北分所甲方因股权收购一事,委托乙方对被收购方进行尽职调查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委托事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注册会计师参加在甲方就项目收购过程中对被收购方进行尽职调查、出具调查建议书
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了解项目涉及的被收购方基本财务情况;2、查验和批阅被收购方的基本财务资料,包括基准日财务报表、科目明细表和有关证据材料;3、参加相关会议或者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4、制作尽职调查报告;5、工作过程中,就所能了结到的相关资料,提示给甲方交易过程中和完成交易后可能遇到的财务风险,和一定时间内被收购方可能发生的资产增减值变化
6、出具尽职调查建议书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1、乙方指派注册会计师作为上述委托事项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会计师,完成相关工作;2、乙方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3、乙方注册会计师应当以其掌握的财务依据作出的推断,向甲方进行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4、乙方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本委托事项的要求,在进驻调查现场 7 个工作日后法律规范地完成对被收购方的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5、乙方注册会计师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法律规范;6、乙方注册会计师对其获知的项目双方的商业机密或者项目双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所涉项目的基本情况,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对乙方注册会计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代理费;4、甲方指定专人为乙方注册会计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意见和要求,提供或协助提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