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一、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责任制、奖奖罚制和考核制.二、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实行厂、车间二级管理承包责任制。尾矿库负责人为尾矿库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厂长为直接责任人;尾矿库主任为尾矿库安全的直接责任人。三、尾矿库的安全检查,作为安全管理制度的一项管理内容,可分为四级,即: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1、日常检查:车间、班组对尾矿库进行日常检查,交接班应有记录,并妥善保存.2、定期检查:厂部组织有关人员对尾矿库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讨论处理,并将检查结果向主管领导报告,将有关资料归档;主管尾矿库安全部门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员,每年汛前、汛后对尾矿库的安全运行期狂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与汛期前一个季度提出尾矿库度汛方案报当地防汛指挥部,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3、特别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暴雨、强烈地震及重大事故等灾害后,厂主管应组织有关部门及基层管理单位对尾矿库的安全状态进行一次全面的大检查,必要时报请上级有关单位会同检查,检查结果应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4、安全鉴定:当尾矿坝堆积坝高度达到总堆积高度的一半至三分之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现行法律规范标准进行一至二次安全鉴定工作,其重点应为抗洪能力即坝体稳定性。四、尾矿库安全管理内容:1、尾矿排放与筑坝(1)尾矿坝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放矿和回水的要求。(2)尾矿库筑坝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坡度.(3)每一期筑坝冲填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岸坡处理应作隐蔽工程记录,如遇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要实行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冲填筑坝。(4)上游式尾矿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分散放矿,修子坝或移动放矿管道时除外,不得任意从库后或库侧放矿。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粗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颗粒排至库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沉积滩顶应均匀平整;沉积滩坡度及长度等应符合设计的要求;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横向流动冲刷坝体;放矿矿浆不得冲刷坝坡;放矿应有专人管理。(5)坝体较长时应采纳分段交替放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开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颗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一端或一侧.(6)放矿口的间距、位置、同时开放的数量、方框时间以及水力旋流器使用台数、移动周期与距离,应按设计要求或作业计划进行操作。分散放矿支管、导流槽伸入库内的长度和距滩面的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