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街社区居民议事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以居民自治为核心、社会组织广泛参加的新型基层治理机制,本着“议行分离"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大街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是居民会议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
议事会受居民(居民代表)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本级事务的议事权、决策权
第三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根据各居民小组现有人数和今后新增居民人数比例设置席位
议事会负责人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经居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履行以下职责:(一)广泛听取收集居民代表和群众意见,及时向党组织、居委会反馈
(二)对涉及本级产业进展规划、土地综合开发整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组织进展等重大事项,听取群众意见,进行酝酿讨论,形成议题提交居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讨论审定下列事项:1
党组织、居委会、议事会成员或居民联名提出的议题;2
社区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3
社区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4
社区集体公益事业事项;5
听取和审议居委会工作报告;6
居民议事小组提交的议案;7
涉及居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第五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成员应享有以下权利:(一)建议权
向居委会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对居委会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议事权
在议事会上参加讨论的权利
(三)决策权
对授权范围内事项的讨论审定权
(四)培训权
有权参加街道、社区等组织的各种培训会议
第六条 居民议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密切联系居民群众,收集整理各类意见、建议,并提交议事会讨论
(二)带头执行居民(居民代表)会议的议决事项,并教育和引导居民贯彻执行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带头学习和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履行应尽的义务,维护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