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施工交通组织与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我省公路管理服务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法律规范我省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施工交通组织与安全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全面开展以“四化管理"为主题的“保畅通、保安全、树品牌、树形象”(以下简称“两保两树")活动,依据国家有关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路网改建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
第三条 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施工交通组织和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以车为本和最大限度的方便社会公众安全出行的原则,充分发挥公路的公共服务能力
第四条 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施工交通组织和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审批制度,未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批准,不得擅自封闭交通
第二章 施工交通组织及安全管理原则 第五条 既有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施工不允许全幅封闭施工
第六条 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路基、小桥涵施工阶段原则上不封闭施工,宜修建便道、便桥,或实行必要的分流措施;路面大中桥工程施工阶段可封闭施工
第七条 二级公路升级改造为一级公路的施工交通组织及安全管理可按二级公路标准执行
第八条 其他新建工程(如高速公路项目等)上跨或下穿既有公路工程施工时,一般不允许全幅或半幅封闭既有公路,应在满足通行的条件下搭设支架等工作时,尽量减少占用既有公路部分区域;与既有公路工程平面交叉施工时,允许半幅封闭既有公路,当不能满足通行条件时应增设临时便道
第九条 项目开工前,一般应具备完善的施工期间保畅通方案,并按规定程序要求进行编制详审和审批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在项目开工前,保证保畅通方案的落实;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场地巡视检查制度,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施工路段交通组织中具体技术指标应根据《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JTJ076-95 )、《公路养护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