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2007 年 12 月 6 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各级文明单位的管理,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化开展,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进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借鉴外省市经验,从我省实际出发,对 2024 年省文明委颁发的《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进行再修订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群众认可,能够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并经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各级党委政府或各级文明委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是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进展的综合性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 (四大企业、省直机关、省管企业) 级文明单位、县(市、区)级文明单位
第二章 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第四条 组织领导有力,创建活动扎实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化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廉洁勤政,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
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加创建活动
积极参加所在地区开展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五条 思想教育深化,道德风尚良好
深化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教育干部群众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积极倡树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加强和谐文化建设
仔细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自觉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