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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租赁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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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租赁转让合同 转让人:夏革新,男, 1969 年 9 月 26 日,汉族,武穴市人 , 住梅川镇 夏柳村二组 14 号 , 公民身份证号: 422129196909264717 受让人:刘少成,男 , 生于 1968 年 5 月 4 日,汉族,武穴市人,住梅 川镇刘昌村五组 42 号 , 公民身份证号: 421182196805044710 转让人于 2024 年 12 月 31 号与梅川镇刘昌村山林的所有林权证面积后,由于转让人有其他经济原因,将原承包的刘昌村山林面积转让给受让人刘少成,为了使本合同继续履行完毕,特订以下转让协议:一、转让人夏革新一次性将原承包的山林面积转让给受让人刘少成; 二、由受让人刘少成一次性补偿转让人的金额(自己协商);三、转让人在刘昌村山林承包期间添置的所有财产由受让人所有人(林专场屋 3 间),包括国家补贴资金己经一次性当面算清付清;四、转让人将金额收到后即在本合同上签字;五、转让人将山林承包转让后,再与刘昌村山林承包无任何关系;六、本合同一式肆份,刘昌村委会,夏革新,受让人刘少成各执一份梅川法律服务所存档一份。转让人: 受让人: 刘昌村委会: 2024 年 4 月 11 日见证书<2024〉武梅见字第 012 号兹 证 明 梅 川 镇 夏 柳 村 二 组 村 民 夏 革 新 , 公 民 身 份 证 号 :422129196909264717 与 梅 川 镇 刘 昌 村 五 组 村 民 刘 少 成 , 公 民 身 份 证号:421182196805044710,就梅川镇刘昌村山林租赁转让协议 2024 年 4 月11 日的转让合同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特此见证。 见证单位:梅川法律服务所 见 证 人 :居建平 2024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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