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医药股份有限企业制度汇编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 1 页共 11 页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七年六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长企业管理透明度,规范企业信息披露,增进企业依法规范运作,根据《企业法》、《证券法》、《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管理措施》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献的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
第二条 企业将按照《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管理措施》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行的有效性,以此提高企业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 实性、精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 信息披露制度由企业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保证制度的有效实行,保证企业有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精确、完整
企业应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
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精确、完整的,在公告中作出对应申明并阐明理 由
第二章 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实行与监督 第四条 企业证券办为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本信息披露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制订,并提交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企业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立案,并同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制度合用于如下人员和机 构:(一)企业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 (二)企业董事和董事会; (三)企业监事和监事会; (四)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五)企业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企业、子 企业的负责人;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企业制 度汇编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 2 页共 11 页(六)企业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 东;(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企业人员 和部门
第七条 信息披露制度由企业董事会负责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