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耕地保护制度 知识点:耕地保护制度 (一)实行占用耕地赔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同意占有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称的耕地
(二)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精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行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 80%以上
定界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
限制(1)可以运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运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2)严禁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私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3)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三)严禁闲置、荒芜耕地 1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耕地: (1)一年内不用又可以耕种和收获的,应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2)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3)持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同意机关同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免费收回用地单位的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应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承包经营耕地持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协议,收回发包的耕地
(四)鼓励开发未运用的土地 1
合适开发为农业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开垦未运用的土地,必须通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运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同意后进行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