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评估职称外语规定暂行规定甘职改办[1997]6 号 各地州市人事处(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人职发[1995]163 号文献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现就职称评估中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规定暂作如下规定:一、职称评估中对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规定坚持“严格规定,实事求是,区别看待,逐渐提高”的原则
二、职称外语等级划分和合用人员见下表:等级ABC合用人员① 高教、科研、卫生、工程、农业系列申报高级;② 高级国际商务师;③ 其 他 系 列 申 报 正 高级
① 工程、农业、卫生系列在县属(含县)如下单位工作人员申报高级;② 高 教 、 科 研 、 工 程 、 农业、卫生系列申报中级;③ 翻译系列高级第二外语;④ 高级未分正副的系列申报高 级 ; 其 他 系 列 申 报 副 高级
① 翻译系列外,申报高级第二外语;② 翻译系列申报中级第二外语;③ 工程、农业、卫生系列在县属(含县)如下单位工作人员申报中级;④ 其他系列申报中级
注:1、B④ 中不包括 A①③ 所列系列
2、A② 中不包括 B③ 所列系列
3、C④ 中不包括 B② 所列系列
4、《条例》中有外语规定的初级人员列入 C 等
(一)下列入员不规定外语: 1、中小学教师、技校实习指导教师、艺术专业除西洋唱法歌唱演员的其他艺术员; 2、在中小学试验室工作的试验专业人员;3、农村乡镇所属企事业单位或县(不含市、区)属在农村乡镇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下列人员容许以相似级别的古汉语替代外语: 1、1980 年此前参与工作,一直在少数民族州、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1980 年此前参与工作,评聘图书资料、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核评聘档案、播音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1980 年此前参与工作,一直从事中医药工作的人员,评聘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时,容许以相似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