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工业园区管理制度工业园区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园区管理,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制造园区良好环境,把园区建设成为干净、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园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江苏连云港新浦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管委会 )根据《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管委会为本制度实施的主要部门
凡在园区内的企业均应遵循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安全监督管理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法律规范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促进其健康持续地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二条园区企业对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条园区企业或者个人对园区内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均有权向管委会报告或举报
第四条园区企业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各企业要做好自身防汛抗洪的治理及防护,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
第五条园区企业在发生或发现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管委会报告
第三章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条为加强园区的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园区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连云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园容,主要是指与园区环境密切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园区景观等的容貌
本制度所称环境卫生,主要是指园区内道路、小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环境的清扫保洁;园区企业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
本制度所称自身责任区,是指园区内企业使用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限范围及管委会指定给企业管理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