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措施(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有关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编办、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意见》,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完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提高临床医师队伍整体素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措施(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毕业生在通过认定的培训基地,以住院医师的身份接受以培养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的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构成部分。培训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断工作的临床医师。第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 一 ) 拟 在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临 床医 疗 工 作 的 高 等 院 校 医 学 类 对 应 专 业 ( 指 西 医 临 床类 、 蒙 医 临 床 类 和 蒙 西 医 结 合 临 床 类 、 中 医 临 床 类和 中 西 医 结 合 临 床 类 、 口 腔 医 学 类 , 下 同 ) 的 本 科及 以 上 学 历 毕 业 生 ;(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三)临床医学、蒙医学类、中医学类专业三年制专科毕业,拟在或已在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等农村牧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全科医疗工作、尚未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为“3+2”模式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四)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行和管理监督。详细职责是:(一)贯彻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行政部门有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方针、政策,根据我区实际状况,详细组织实行;(二)协调各职能部门,保障和推进全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开展;(三)成立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委员会和学科专家组等有关专业组织,为培训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 ) 制 订 当 地 区 实 行 方 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