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 考点一 破产申请的受理 (15
)(一)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1
《企业破产法》十条规定: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5 日法院告知债务人→7 日债务人提异议→异议期满 10 日法院裁定
2)“债务人或清算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 日内”裁定与否受理
应当补充、补正有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提醒】有特殊状况经上级法院同意,可以延长 15 日
《企业破产法》十一条规定: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 5 日内送达申请人;2)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将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 日内及时送达债务人”
《企业破产法》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受理申请和驳回申请”, 10 日内有权提起上诉
《企业破产法》十三、十四条规定:1)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步指定管理人
2)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 25 日内告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3
《企业破产法》十七条规定: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企业破产法》十八条规定: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协议的处理1)前提: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受理时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协议
2)视为协议解除的情形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告知对方当事人;②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 日内”未答复;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协议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规定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
解释:超过告知或答复的法定期限,管理人即丧失规定对方继续履行协议的选择权(只能解除协议),但假如是此后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协议(契约自由体现),协议仍可继续履行
3)管理人选择权的限制(不能反复)只能履行① 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协议;② 保险企业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