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新发票管理措施及实行细则) 发票,税务局的杀手锏,纳税人的滑铁卢,由于它,多少人走上断头台,多少人送掉冤枉钱,在形式重于实质的时下中国,发票哥的地位注定还将如泰山一般岿然不动,挺立不倒,在实行细则还遮着面纱迟迟不现出丑恶的狰狞面目之前,且让我们看看他爹-发票管理措施是个什么角色吧!黑体字旧措施,蓝体字新措施,红字个人解析。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措施。解释:我们的户部和榷税总司总是干这些先养儿子再办结婚证的事情,发票管理措施先出来,作为其老子的征管法倒是还在娘胎里还没修订出来,老子修订出来后,是不是发票管理措施要再作修订呢?此外还可以看出第一条的要义,即发票是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服务的,发票是手段,收入是宗旨,明白了吧,纳税人们,你发票不合规,别和我谈什么权责发生制,例如约定三年后付房租,按权责发生制你得预提每年房租费用吧,不过营业税法规定,预收房租的按预收款确认收入,没有预收款的,签协议步按协议约定期间确认纳税义务,这样营业税发票只能三年后才开,前两年没有发票,会计上作费用处理,不过由于没有发票,全额作纳税调增处理,这就是发票管理与会计处理的矛盾之处。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获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如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措施。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获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如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措施。增长了缴销两字,把发票管的死死的,从出生(印制)到死亡(缴销销毁)全程监控,此外要注意发票管理措施层次较高,温家宝签订的,属于行政法规,你和税务局打官司,这个法规法院也要采信的,比那些个国税函要来头大。因此目前总局出了个公告,国税函国税发这些东西发文对象都是面向各省或某省税务局之类,而公告则是象圣旨同样:奉天承运,皇帝诏曰。面向全国纳税人发的,后来打起官司来,纳税人再说我不懂政策,连法院都不一样情你,我诏书都下了,你还说你不懂得?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