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安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进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在本县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在县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能源、交通、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公用事业建设项目;(三)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五)使用村(居)集体资金的建设项目。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根据业主自愿的原则,也可以进入县招投标中心,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发包。第五条 由县级以上政府确认的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以工代赈等不宜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七条顺安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指导、管理、协调、法律规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顺安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性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二)对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三)负责建设和管理县招标投标综合评审专家库;(四)负责对全县各乡(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业务指导;(五)负责受理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事宜,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