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1青岛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动态考核管理,建立科学、公正的管理体系,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第三条 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受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统一考核管理并公布考核结果。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考核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考核遵循“动态考核、突出重点、科学公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考核管理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依据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业绩、执业质量、社会资信等。1。执业人员状况:企业的从业人员数量、资格,员工人事档案关系和社会养老保险办理等情况;2.内部管理状况:企业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3.企业经营状况:营业收入、办公场所、设备配置等情况;4。市场行为: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根据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咨询费,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约定等情况;5。落实主管部门工作部署情况:参加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会议、培训学习等活动的出勤情况;6.咨询执业质量、社会信誉、职业道德等情况;7。遵守和执行其他法律法规及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情况.第六条 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1。有关部门表彰、奖励或通报处理决定文件;2。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3。行业主管部门业绩核查、专项检查及抽查的结果;4.造价管理机构下发的停业整顿通知书或整改通知书;5.经查实的举报或投诉;6.业内相关单位评价表;7。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第三章 考核方式第七条 考核方式分为行业主管部门考评和业内相关单位评价两部分。行业主管部门考评:通过日常随机抽查、重点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考核;业内相关单位评价:通过委托单位评价、建筑业企业评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互评等方式进行评价。行业主管部门综合以上两部分内容,确定最终年度考核结果.第八条 管理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