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措施》云南省实行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设部《有关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告知》(建标[]69 号)、《云南省建设厅有关深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自律管理若干问题的告知》(云建标[]142 号)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有关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措施〉的告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合格,获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如下简称“资格证书”)和从业专用章,或者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从外省、专业系统转入本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如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如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全省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各州、市和各专业系统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如下统称“州市或专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辖区内或系统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造价员资格考试及考前培训第四条 造价员资格实行考试认定的制度
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考,每年 8 月最终一种星期六、星期日举行一次
第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根据造价员资格专业类别设置专业科目,由考生根据专业方向选择报考专业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滚动周期为两年,参与考试的人员在持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有科目的考试即认定为考试合格
第六条 凡年龄在 16 周岁以上、60 周岁如下(以本年度考试日期为准)者,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考造价员资格考试:(一)有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有关专业指按教育部专业设置规定设置的土建类所有专业,以及管理类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和物业管理专业
(二)有关专业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