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建立公司自我完善、自我改进机制,确保项目质量管理目标的实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司管理体系文件》及《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二级及以上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交通安全设施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第三条 质量监督检查是指公司派职能管理部门(工程经营部)负责监督检查承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法律规范化施工情况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的抽查活动(以下简称监督检查)。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目的1、发现和纠正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2、为综合评价工程参建单位的工作提供客观依据;3、部分检查资料作为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依据1、公路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2、工程合同文件;3、其它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第六条 监督检查实行监督责任人负责制监督责任人是指公司委派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人或组织,应对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第七条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责任人应根据受监项目工程特点和总体进度计划,检查完成后形成监督检查工作台帐。监督检查工作台帐是每次监督检查的时间、主要内容、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及整改效果的汇总记录。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第八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行为、法律规范化施工、工程实体质量三个方面.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质量管理行为检查的主要内容:项目部合同履行情况、执行质量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转情况,人员素养,工程自检、抽检资料等。法律规范化施工检查的主要内容:工程实施过程中关键部位、重要工序的法律规范化操作程度等.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工程所用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及已完工程的外观质量等。第九条 结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所列的关键项目应进行重点抽查。各抽查项目的检测数量应相对平衡,权值为 3 的抽查项目的抽查点数应不少于每次抽查总点数的 15%.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第十条 对项目部的检查,检查频次为每季度检查一次。监督检查的方式分为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三种。全面检查是通过巡视、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进行抽样检测试验等措施检查受监项目质量管理、法律规范化施工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掌握全面质量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