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报销及借款管理规定DLZSJT—ZD—员工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2
02024 年 2 月 19 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批准2024 年 2 月 22 日[2024]7 号通知下发 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公司财务管理,严格控制费用开支,有效节约成本,明确差旅费用报销及借款管理的相关标准、程序和办法,根据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借款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公司员工根据工作需要(出差或业务活动)而预先向公司借款(或备用金)
差旅费是指公司员工外出公干期间为完成预定任务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具体包括:在途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其他公务杂费等
第三条 各公司财务部应根据集团统一规定的费用报销单据、差旅费标准、报销流程及集团核定的年度费用预算标准来法律规范日常差旅费用报销的管理
第四条 各公司差旅费用报销审批程序为:(一)费用当事人申请;(二)部门负责人审查确认;(三)行政部门确认核定出差时间、差旅费用标准;(四)财务部门审核;(五)集团授权分管的各公司总经理或集团总经理、财务总监审批
第五条 各公司凡有差旅费审签权限的部门经理、总经理必须在本公司财务部门留签字样本备案,同时报集团计划财务部备案
第二章 借款规定第六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公司员工根据工作需要,出差或业务活动可预先向公司借款(或备用金),借支额度根据实际需要按下列标准执行:(一)一般零星购物借款限额为 1000 元—5000 元,1000 元以下个人先行垫付,事后签批报销;(二)对于借支采购所取得的发票,各公司应尽最大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核销;(三)各公司因出差或业务需要借款金额在 1000 元以上 5000 元(含)以下的,经借款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查,公司财务部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到财务部支取
借款金额超过 10000 元(含)以上的,必须报集团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