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考核表分配原则依据各部门及员工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在岗时间等因素,以客观、公平、公正为原则发放年终奖金
考核程序1 员工考绩每年定为一次,作为年终考绩;2 农历春节休假前 15 日,由行政办公室分发考核表至各部门,各部门主管须于春节前 10 日初考核完毕,递交表册至销售总监处汇整,再呈报总经理复核厦批示;3 各部门主管考绩由总经理初复核;4 春节前 6 日,总经理全部复核完毕,由行政办公室转发各部门、各人知悉;5 年度考绩事宜由总经理督导,行政办公室执行,各部门配合
绩效分等年度考绩分为四等:90 分以上为特等;80 至 89 分为甲等;76 至 79 分为乙等;70 至 75 分为丙等
注:考绩分数一律为整数
考核限制l 员工及经理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绩不得列为特等
在考绩年度内曾受任何一种惩戒处分未予撤销者;迟到早退一年累计达 13 次以上(含)者;旷工一年 3 日以上(不含)者
2 于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绩不得列为甲等
曾受记过以上处分未予撤销者;迟到早退一年累计达 20 次以上(含)者;旷工一年 5 日以上(不含)者
人数限制:① 特等:人数为 5 人以下的部门,特等考绩人数最高限为 1 人
人数 5 人以上的部门(不含),特等考绩人数最高限为 2 人
初核为特等考绩者,该部门经理须另呈“特等考绩报告书”呈予总经理
② 各部门考缋平均总分数不得逾越 80 分(示例:某部门 8 人,则总分数不得超过 8×80=640 分
)但假如该部门经理认为该部门表现极佳,得呈总经理批示,核准者为例外处理,但总分数仍不得超越 85 分(含)
注:特等考绩分数不并入该单位考绩总分数的核计
分数增减1 员工于年度内,曾受奖惩者,其年度考绩应执行加减分数,按下列规定执行:记大功或大过一次者:加减 5 分;记小功或小过一次者:加减 3 分;嘉奖或申诫一次者:加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