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公共服务) 25 税务师事务所设置审批25
1 设置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置及审批暂行措施》、《合作税务师事务所设置及审批暂行措施》25.2 设置条件(1)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如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置,承接税务代理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因此其所有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事务所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发起设置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所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a
有 3 名以上符合如下条件的发起人;(a) 获得; (b)具有 3 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c)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d)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酬劳的工作; (e)年龄在 65 周岁如下;(f)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 10 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 5 名以上获得者; c
注册资本 30 万元以上; d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e
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 设置合作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a
有两名以上符合如下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作人;(a)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c)具有 3 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d)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酬劳的工作; (e)年龄在 65 周岁如下;(f)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 3 名以上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c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d
经营资金为 10 万元以上; e
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办理程序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1)发起人向省级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设置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