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公共服务) 25 税务师事务所设置审批25.1 设置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置及审批暂行措施》、《合作税务师事务所设置及审批暂行措施》25.2 设置条件(1)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如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置,承接税务代理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事务因此其所有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发起设置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所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a. 有 3 名以上符合如下条件的发起人;(a)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b)具有 3 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c)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d)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酬劳的工作; (e)年龄在 65 周岁如下;(f)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b .有 10 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 5 名以上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c.注册资本 30 万元以上; d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e .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2) 设置合作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a.有两名以上符合如下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作人;(a)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c)具有 3 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d)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酬劳的工作; (e)年龄在 65 周岁如下;(f)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b .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 3 名以上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c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d .经营资金为 10 万元以上; e .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25.3 办理程序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1)发起人向省级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设置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汇报》及有关材料; (2)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汇报》及有关材料后,应自收到之日起 20 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同意的材料(《申请汇报》)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3)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 2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下发批复文献; (4)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自接到批复文献之日起 10 日内告知发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