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发布管理制度 编号: 号为法律规范公司广告发布业务活动,使广告发布依法依规进行,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社会形象,根据《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广告发布审查、审批程序1、公司广告发布先由商务部门进行广告业务承接工作,并对广告予以备案登记和初步审查
2、商务部门对广告初步审查后,移送法务部门进行整体审查
3、对经法务部门审查的广告业务,由副总经理审批后,由法务部交广告后台管理中心上传广告发布
二、法律规范广告业务登记管理1、广告业务承接归口商务部
业务承接时应告知广告发布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名称、数量、格式、方式要求
对广告发布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详尽登记,完成广告业务的初步审查
2、商务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包含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广告发布申请人向我方提出的广告发布申请单;(2)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工商营业执照、住所、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
(3)、广告内容、类别、拟发布区域、发布点、发布时间、发布时长及其他发布要求
(4)、广告内容证明文件,包括生产、经营、销售、卫生许可等国家行政部门核发的证明文件
广告发布需事先经国家行政部门审查审批的,需提交广告审查审核批准文件;(5)、证实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6)、广告经营者与广告主的广告发布合同;(7)、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书;(8)、广告发布申请人对广告审查的内部文件;3、商务部门经初步审查,发现资料不全,应督促资料提交者补全资料
4、商务部应设立广告业务承接登记专职人员,应定期对备案登记专职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督查,并接受法务部门对相关工作的督导
三、法务部门广告业务的审查职责1、对商务部门移交的广告业务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
对资料不全、可识别性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商务部门补充资料,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