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乡道路照明环境,法律规范城市景观照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并与城乡经济、文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进展相适应.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照明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照明建设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全市城乡照明的相关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照明工作,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的照明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照明的相关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进展改革、财政、规划、城市管理、交通、环保、经贸、国土房管、林业和园林、旅游、公安、科技和信息化等部门及供电企业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协同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全市城乡照明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照明建设、维护和管理的监督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对比明设施建设计划的编制和执行、照明能耗、照明实际效果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从事城乡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七条 城乡新建道路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其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 第八条 鼓舞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低能耗环保产品设置城乡照明设施,提高城乡照明的整体水平。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产业政策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会同市质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适用于本市的照明行业新技术、新材料目录,并定期更新和对外发布。 第九条 本市对占用、利用公路进行的城乡道路照明建设免收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损害城乡照明设施的行为:(一)在城乡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向城乡照明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三)盗窃城乡照明设施;(四)在城乡照明设施上堆放物料、悬挂除公益宣传品和灯饰灯景外的其他物品; (五)在城乡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六)擅自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