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法律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2024 年版)- 2-1 依据和目的为贯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51 号)、《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40 号)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4〕34 号),提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法律规范生产作业和环境管理水平,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制定本指南.2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名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其他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可以参考本指南的内容合理安排有关生产作业和环境管理工作。3 适用性本指南中描述为“应当"、“确保”或者“不得"的内容为法律规范性要求,处理企业应当遵守;其他内容为指导性内容,处理企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参考借鉴.4 基本要求本部分规定了处理企业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活动应当具备的基本要求.4。1 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理企业应当符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3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24 年第 90 号)、《关于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财综〔2024〕110 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4。2 处理资格和基金补贴资格处理企业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经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会同进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合格,方可列入《名单》。列入《名单》的处理企业,可以对所处理的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4 年第 24 号)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申请基金补贴.处理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的要求和相关技术法律规范,并经环境保护部根据制定的审核办法核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数量后,方可获得基金补贴.4。3 处理能力和处理数量处理企业各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年许可处理能力不得高于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的年处理能力,年实际拆解处理量应当至少达到年许可处理能力的 20%,但最高不得高于年许可处理能力。许可处理能力在一个自然年内发生变化的,各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年许可处理能力按如下公式计算:原则上,各省(区、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