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场地安全防护手册施工现场 第 1 条 参加施工的工人(包括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民工)要先经过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 2 条 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爆破工、起重机司机、挖泥船司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第 3 条 懂得并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措施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
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
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距地面 3 米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挡板或安全网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第 4 条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示牌不得擅自拆动,需要拆的,要经施工场地施工负责人同意
第 5 条 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第 6 条 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提示标志,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指挥,危险地区要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牌,夜间设红灯警示
第 7 条 坑槽施工应常常检查边壁土质稳固情况,发现裂缝、疏松或支撑走动,要随时实行加固措施
根据水文地质情况及基坑、机械设备重量等情况,确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机械坑边距离
往坑槽运材料,应用信号联系
第 8 条 做好女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保护工作
女工在孕期对原工作不能胜任时,应调换轻便工作
第 9 条 工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的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 10 条 工人发现直接危险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实行可能的应急措施或停止作业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安全管理人员应及时实行抢险措施
第 11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