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为强化工程质量施工管理,促进企业的振兴和健康进展,树立“公司兴旺、人人有责"的企业理念,牢记“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方针,仔细落实、执行质量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进一步提高施工质量管理水平,使企业的工程质量再上一个新台阶,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1、工程质量发生一般事故(经济损失 50000 元以下)对该项目部处以2000-5000 元罚款
2、工程质量发生严重事故的(经济损失 5—10 万元)对该项目部处以10000—50000 元的罚款
3、工程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对该项目部处以 5—10 万元的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不报者,一经查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 5000 元罚款
5、已竣工但仍在保修期限内的工程,发生质量投诉,给企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投诉到公司的,罚款 5000元;投诉到区主管部门的,罚款 8000 元;投诉到区级以上的,罚款 15000元;造成媒体曝光,对公司声誉带来极坏影响的,罚款 20000 元以上
6、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巡回检查或拉网大检查,下达的质量隐患,项目部未按要求限期整改并回复报告,或整改不彻底的,罚款 500—2000 元
7、因质量隐患,受到上级批判,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停工整顿处理,并对项目部处以 5000-20000 元罚款,并在公司内部给予通报批判
8、在工程质量方面被媒体曝光而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 20000 元以上的罚款
9、地基、基础与主体等分部工程,经质量监督机构验收不合格,地基、基础分部罚 10000 元,主体分部罚 20000 元,主体结构抽检存在问题,罚款5000 元
10、出现一次质量事故或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通报批判,受到投诉的单位,年终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