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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有关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有关规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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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酬劳、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七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房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渗漏,为5年;(三)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第八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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