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建筑名称: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甲方:乙方: 扬州扬子消防工程公司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一、维修保养建筑名称:二、维修保养范围:乙方负责下列第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技术服务
1、消防供配电设施;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消防供水设施;4、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泡沫灭火系统;7、气体灭火系统;8、防排烟系统;9、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10、应急广播系 制定统;11、消防专用电话;12、防火分隔设施;13、消防电梯;14、细水雾灭火系统;15、干粉灭火系统;1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7、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18、灭火器;19、其他建筑消防设施:无
三、维修保养期限:自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核查乙方维修保养机构资质证书和现场维修保养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2、按规定配备值班和管理人员,落实值班和管理措施
3、掌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操作规程,发现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并及时通知乙方修复
4、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更换建筑消防设施配件,承担建筑消防设施换件和维修保养费用
5、维修保养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甲方应当明确是否继续与乙方签订维保合同
6、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工作,提供本单位的消防图纸资料、有关设备的资料等原始技术资料,以利乙方能顺利地进行维保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1、具备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相应资质、资格,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对维修保养质量负责
2、根据维修保养对象的具体情况,拟定具体的维修保养方案,明确项目负责人,至少指定 2 名以上执业人员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