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九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一) 沿街围墙,不得小于 0。5 米(二) 在规划红线宽 25 米(含 25 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 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 10 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 8 米.(三) 在规划红线宽 25 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 8 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 12 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 10 米.(四) 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 2.5 米,地下件(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 3 米.(五) 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六) 特别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或特别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建筑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红线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第十条 建筑沿规划绿线或蓝线建设时,多层建筑不得小于 5 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 8 米。有关规划另有规定除外。第十一条 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一)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的 1/2.(二)高层建筑南向布置时,南侧不小于 16 米,北侧不小于 20 米,且日照标准线不得突破北地界 13。5 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 5 米;(三)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 16 米,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 10 米。(四)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 4 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 6。5米。(五)地界外围现状建筑的,除符合本条(一)、(二)中规定的,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建筑沿城市道路建设时,在符合退让道路红线和相邻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距道路中心线应满足第十一条中有关退让地界的距离要求.建筑间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 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 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 80 米以内。(二) 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 60 米以内(三) 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第二条 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两小时,有效日照时带:8 时-16 时。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打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一小时。(一) 多层居住建筑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