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管理奖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有效监管,法律规范建设工程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相关法律规范规章等,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施工分包等单位。第三条 根据奖优罚劣、奖罚分明的原则,本办法就本工程中的主要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罚,,对突出的良好表现行为的表彰奖励作出规定。第二章 承包单位处罚规定第四条 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根据承包合同和本办法规定,对承包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确认和经济处罚。处罚的同时要求责令整改的,假如整改不及时、不彻底或不符合要求的,可加倍处罚。第五条 总体规定1、总、分包单位设立的施工项目部要有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主要负责人及各专业管理人员必须配备齐全、持证上岗,项目部还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要有涉及质量、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要有齐全的现场施工组织管理措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每项罚款 5000 元;2、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不履行管理职责,每次罚款 2000 元;3、随意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或更换人员不符合要求,每人次罚款 1000 元;4、项目经理、施工经理等不按规定坚守工作岗位,每次罚款1000 元;5、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置五牌已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管理制度、职责未上墙,材料乱堆乱放,施工场地脏乱差,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等,每项罚款 1000元;6、施工单位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不到岗,每人次罚款 500元;7、专职质检员由于工作失职,发生错检、误检、漏检或标准掌握不准造成质量问题的,没起罚款 1000 元;8、上一道工序为按规定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每次罚款 2000 元;9、不按施工图纸施工,擅自更改设计并组织施工的,或施工质量不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没起罚款 2000 元;10、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下达整改通知后,仍不及时整改并强行施工的,每次罚款 10000 元;11、承包单位人员应服从及时单位、监理单位正常管理,如发生顶撞、辱骂、恶言相待、人身威胁或打架等行为,处以 500—5000 元罚款并道歉或清理出场;因打架造成人身损害的除罚款外,还须赔偿医疗费并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 报告、计划、方案、报表等规定上报文件1、不按规定时间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各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