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奖惩原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9-01-27【正 文】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奖惩原则 1 一本原则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措施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2 二受训人员之奖惩,由训练机关 (构) 学校,根据事实严加考核。 3 三奖惩之种类如左: (一) 奖惩:嘉奖、记功、记大功。 (二) 惩罚:申诫、记过、记大过、退训。 4 四基础训练期间: (一) 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1 内务、服装、仪容常常保持优良整洁者。 2 服务热心有详细事实者。 3 热心参与团体活动,具领导作用,足资鼓励他人者。 4 其他详细良好事迹,足资奖励者。 (二) 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 1 热心公益,见义勇为,有详细事迹者。 2 检举重大不良状况或防止意外事件发生,经查属实,有重大奉献者。 3 担任正、副学员长、组长,在训练期间积极负责,绩效优秀者。 4 其他详细优良事迹,足资奖励者。 (三) 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 有特殊优良之行为,堪为受训人员之楷模者。 2 举发不法活动,消弭意外事件,及冒险犯难,急救重大灾害,使团体公众免受严重损害,经查属实者。 3 对本训练提出详细有价值之改善方案,经采行获重大绩效者。 4 其他重大详细优良事迹,足资奖励者。 (四) 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诫: 1 言行失检者。 2 扰乱教室秩序者。 3 规定集会无故缺席者。 4 旷课、不假外出或逾时返班者。 5 违犯训练机关 (构) 学校其他有关规定,情节轻微者。 (五) 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 1 具有第 (四) 项各款情形之一,其情节较重,或经申诫处分,仍不知悔改者。 2 旷课合计达四小时未满七小时者。 3 对讲座、辅导员或训练机关 (构) 学校员工不重礼节,态度恶劣者。 4 互相斗殴或蓄意破坏团体秩序者。 5 私取或损毁公物,情节尚轻者。 6 其他行为不检、违反纪律或扰乱秩序,情节较重者。 (六) 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1 具有第 (五) 项各款情形之一,其情节较重或记过处分仍不知悔改者。 2 旷课合计达七小时者。 3 赌博或酗酒滋事,经查属实者。 4 参与不合法之团体活动,经查属实者。 5 故意损毁公物、图书或教学设施者。 6 其他行为不检、违反纪律或扰乱秩序,情节重大者。 (七) 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请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