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奖惩原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9-01-27【正 文】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奖惩原则 1 一本原则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措施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2 二受训人员之奖惩,由训练机关 (构) 学校,根据事实严加考核
3 三奖惩之种类如左: (一) 奖惩:嘉奖、记功、记大功
(二) 惩罚:申诫、记过、记大过、退训
4 四基础训练期间: (一) 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1 内务、服装、仪容常常保持优良整洁者
2 服务热心有详细事实者
3 热心参与团体活动,具领导作用,足资鼓励他人者
4 其他详细良好事迹,足资奖励者
(二) 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 1 热心公益,见义勇为,有详细事迹者
2 检举重大不良状况或防止意外事件发生,经查属实,有重大奉献者
3 担任正、副学员长、组长,在训练期间积极负责,绩效优秀者
4 其他详细优良事迹,足资奖励者
(三) 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 有特殊优良之行为,堪为受训人员之楷模者
2 举发不法活动,消弭意外事件,及冒险犯难,急救重大灾害,使团体公众免受严重损害,经查属实者
3 对本训练提出详细有价值之改善方案,经采行获重大绩效者
4 其他重大详细优良事迹,足资奖励者
(四) 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诫: 1 言行失检者
2 扰乱教室秩序者
3 规定集会无故缺席者
4 旷课、不假外出或逾时返班者
5 违犯训练机关 (构) 学校其他有关规定,情节轻微者
(五) 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 1 具有第 (四) 项各款情形之一,其情节较重,或经申诫处分,仍不知悔改者
2 旷课合计达四小时未满七小时者
3 对讲座、辅导员或训练机关 (构) 学校员工不重礼节,态度恶劣者
4 互相斗殴或蓄意破坏团体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