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规定为法律规范事务所的财务运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财务资源,明确收益分配和费用承担,结合事务所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务所章程等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规定的目标:通过法律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可靠,保护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完整
明确案源分配、收益分配、费用分摊的规则和方法,为事务所的持久稳定进展奠定制度基础
第二条 本所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律师业务收入无论支票、汇票或现金均须缴纳到事务所,由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开具税务票据
第三条 本所在银行统一开设账户,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务所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
事务所留存银行的财务印鉴由两人分别保管
第四条 合伙人和聘用律师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伙人或聘用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事务所在先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的律师追偿
第五条 合伙人有权监督事务所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条 财务人员应对事务所当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时做好明细账,以便合伙人核查
同时,财务人员应每月制作《公共开支明细表》呈报给事务所主任和分管合伙人
合伙人如有疑问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到事务所财务部门进行核查
第七条 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合伙人和聘用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
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向执行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反映本所合伙人或专职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八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年度是指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二章 税务第九条 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律师因不开发票导致的个人和事务所税收罚款以及协调关系产生的费用由不开发票者承担
第十条 考虑到事务所增值税、运营成本的需要,事务所统一根据开票金额留成 10%,所得税由律师另行自理
同时,根据税务机关的稽查要求,如有不足,全体律师根据开票金额比例补足
第十一条事务所不限制领函,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