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法律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积极推动律师事务所法律规范化建设,强化律师自律管理的自觉性,确保律师事业可持续健康进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对律师在考核年度内执业活动情况的定期考核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业务绩效与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所设立年度考核委员会(或小组),负责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对象为在本所执业的全体律师
在本所执业的律师应当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第五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本所每年 月 日前完成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当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1、参加政治学习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律师协会章程情况; 2、遵守律师行为法律规范和准则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 3、执业素养和执业能力情况; 4、业务开展情况; 5、参加公益活动及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6、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 7、其他应当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八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优良的标准为: 1、符合合格的各项条件; 2、政治素养高
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3、业务能力强
熟练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办理过重大、疑难案件或重大法律事务,具备独立办理较复杂法律事务的能力,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重视业务理论讨论,专业水平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