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生物肥料生物安全通用技术准则(NY 1109-2024)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微生物肥料使用菌种安全性分级目录、不同菌种及产品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原则、程序、试验方法和结果评价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微生物肥料。2 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讨论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5193.3-2024 急性毒性试验GB/T 4789.28—202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染色法、培育基和试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半数致死量 median lethal dose,LD50是经口给予受试物后,预期能够引起动物死亡率为 50%的单一受试物剂量,该剂量为经过统计得出的估量值.其单位是每千克体重所摄入受试物质的毫克数、克数或毫升数,即 mg/kg 体重、g/kg 体重或 mL/kg 体重。4 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原则4.1 生产用菌种微生物肥料生产用菌种分为四级管理,其安全分级目录见附录 A.未列入附录 A 中的菌种,除根瘤菌和乳杆菌(Lactobacillus)外,其余均需做毒理学试验。4。1。1 第一级(A。1)为免作毒理学试验的菌种。4。1。2 第二级(A。2)为需做急性毒性试验的菌种。4。1.3 第三级(A。3)为需做致病性试验的菌种。4。1.4 第四级(A.4)为禁用菌种.4.2 产品4.2。1 除有机物料腐熟剂以外的固体微生物接种剂类产品均免做毒理学试验.4。2。2 复合微生物肥料、生物有机肥和液体剂型微生物接种剂等需做急性毒性试验。5 毒理学试验程序5。1 菌种毒理学试验程序5.1.1 应提供微生物肥料生产用菌种的鉴定资料,包括属及种的拉丁文学名和中文译名、形态、生理生化特性及鉴定依据、功能评价等资料。5.1。2 根据产品所含菌种的鉴定资料,依据附录 A 之规定,确定菌种安全级别、是否做毒理学试验及毒理学检测项目.5。1.3 对于需要做毒理学试验的菌种,生产者需提供试验用纯菌种斜面,经复核确认与该菌种鉴定资料相符且无杂菌污染后,进行毒理学试验。5。2 产品毒理学程序需对送检产品进行菌种和载体物料的真实性确认后,进行毒理学试验。6 试验方法6.1 受试物的准备6。1.1 菌种受试物将试验菌种接种于适宜的培育基中,在适宜的条件下培育一定时间,用生理盐水调整菌液浓度至 2。0×108~2。0×109cf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