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报建管理办法第一章 用地手续办理第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项目合作协议》次日展开收地工作,在支付地价款及契税后 5 天内须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及使用年限等内容必须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致;如需办理临时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必须在到期 30 天内完成延期手续或变更正式《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手续
未按此执行并造成损失的,给予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主管开发公司领导(或三线城市项目总经理)降一级工资以上处分,管理及监察中心考核
3、原则上须尽量划分多块宗地办理国土证
4、地区公司须严格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第二条 收地时开发部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对用地红线及用地面积进行核定,否则给予开发部负责人降三级工资处分,综合计划部考核
管理及监察中心每月对此项工作进行 100%检查
第三条地区公司在履行土地合同时,必须及时开展维权取证工作,确保公司权益
否则给予相关责任人降职、免职处分,综合计划部考核
第二章 项目开发报建总体策划第四条 项目取得后 3 天内,由主管开发公司领导主持召开项目开盘前开发报建及设计出图计划会议,参会人员为主管工程公司领导、三线城市项目总经理、工程部、总工室、综合计划部、开发部、管理及监察部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会议须制定开盘前各项证照及出图计划(尤其是管网综合平衡图、各类报建图等)的重要时间节点,会议决议纳入计划考核
未按时召开会议的,每延迟一天扣罚主管开发公司领导 500 元;综合策划方案出现漏编、错编的,每项扣罚责任部门负责人 200 元
综合计划部考核
第五条 主管开发公司领导每月须组织召开开发报建工作专题会议,督促开发报建计划的实施,参加人员为主管开发公司领导、三线城市项目总经理、开发部、总工室、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