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成都市《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示范文本)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编制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1、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应当认真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约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咨询。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3、本示范文本中所指物业类型分为: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当建筑区划内(整体、单体),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小于60%的,以住宅物业计;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大于 60%的,以所占比例最大的物业类型计。4、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5、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6、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临 时 管 理 规 约第一条 (目的)为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法律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建筑区划名称:;建筑区划座落:成都市(区、市、县)街道段(巷)号;建筑区划四至:东 南西 北建筑区划构成(包括经济技术指标,见附件一);建筑区划所属物业类型:(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 第三条 (物业共有部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所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