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地上车位,地上车库,地下停车位税收争议总结 问题: 一、地上停车位 一次性收取租金营业税如何缴纳
是否缴纳土增税
二、地上车库, 是否缴纳土增税
出租是否缴纳房产税
三、地下车位, 人防—非人防;是否缴纳土增税
出租是否缴纳房产税
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具体分析如下; 国税发 2024 第 31 号文(第 33 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作者观点: 一、地上车位、车库 1、租赁合同: 与买受人签订明确租赁年限的租赁合同的停车位要缴纳租赁业营业税,不缴纳土地增值税,不缴纳房产税
与买受人签订明确租赁年限的租赁合同的车库及储藏室要缴纳租赁业营业税,不缴纳土地增值税,缴纳房产税
2、销售合同: 签订车库(位)销售合同的,不论是否取得产权证明,均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缴纳土地增值税,不缴纳房产税
签订车库(位)长期或无期限使用权转让合同,视同销售,按销售不动产征税,缴纳土地增值税,不缴纳房产税
签订主房销售合同赠送车库或车位,属于价外收入,均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缴纳土地增值税,不缴纳房产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车库(位)、杂物房、阁楼等建筑物征收土地增值税时,所适用的预征率、清算率和核定征收率等应与买受人房屋所属类型(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一致
二、地下车位 国税函[2024]83 号: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根据”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这个文件是对“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而言
企业出租地下车位,应当按场地出租对待,缴纳税营业税
取得租金时一次性缴纳
(企业所得税可按国税函[2024]79 号:“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车库、车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