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投资企业)设计委托与设计方案评审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保证设计质量,缩短设计及评审周期,提高资金效益,预防和减少因设计失误而影响进度和工程造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设计"从范畴上进行划分包括规划设计、市政设计、景观设计、建筑设计和室内设计等,从阶段进行划分包括概念性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专业深化设计等
第三条 职责分配(一)企划进展部1、负责项目勘察、设计供方的选择,提出设计方案是否满足技术性要求的主导意见;负责审批异地项目公司设计供方的选择;2、负责项目概念设计方案、方案设计、初步设计;3、监督项目公司施工图设计;4、参加设计评审,提出“限额设计”及项目成本控制的主导意见
5、负责对项目各阶段设计成果进行备案,并负责设计成果评价;6、对项目的设计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二)经营管理部参加设计评审,提出设计方案是否满足市场需求及功能性要求的主导意见
第四条 设计单位选择公司所选择的设计单位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境外设计单位在国内应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二)是著名(品牌)设计机构,对项目市场推广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三)具有多年的设计经验,成立时间五年以上
(四)信用良好,经调查近两年内没有重大合同纠纷或其它不良记录
(五)有类似项目和大型项目、标志性建筑的设计经验
(六)专业特长与所委托的项目的类型一致
(七)具有较强的成本意识、市场意识、作品意识
(八)设计师具有与设计单位同等的能力
(九)能很好地与其他专业设计相配合
(十)内部管理体系健全
(十一)能及时提供税务发票
同时在选择设计单位时,在可行的情况下应要求设计单位做出以下条件的明确的承诺:1、同意在公司及项目的宣传资料、广告中出现设计单位的名称和标志;2、同意在今后的合作中“设计收费标准”有不低于约定额度的优惠;3、同意在对外宣传中将委托项目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