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签订合同地点:抵押人(以下称甲方):身份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身份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第一条为确保 年 月 日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同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作抵押
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产抵押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台同
第二条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用作抵押的房地产的地址 路 街(巷) 号 单元;建筑面积 平方米;用地面积: 平方米;房地产权证编号:
第三条甲乙双方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权利价值为人民币 元
第四条本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五条抵押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第六条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自行保管
甲方对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妥善保管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对抵押物状况的检查
第七条抵押期间,未经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物;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出租抵押物所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八条 因国家建设,将抵押物列入拆迁范围的,甲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抵押物,或要求债务人清偿乙方的债权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物: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能清偿债务的; (二)甲方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甲方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甲方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处分抵押物的
第十条有本合同第九条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依法律、法规规定的处分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主合同的债务人、债权人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的履行期限或变更合同条款的,应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抵押期间,未经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