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借款人(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抵押房地产所有人: (以下简称“丙方")身份证号码:鉴于: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当票(编号: ),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并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给甲方,作为履行前述(借款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为进一步明确约定事项,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作为对借款的补充。第一条 抵押房地产基本情况房屋所有权证号码: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码: ;房屋位置: ;抵押部位: ;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用途: ;土地使用权面积: ;土地使用权性质: 。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及期限1、担保范围:乙方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当票及本合同(包括展期协议)约定的借款本金(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处分抵押房地产所需其他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上述债务在本合同中已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根据有关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所记载的金额确定。2、担保期限:抵押权设立之日起,至乙方清偿全部债务止.第三条 借款金额(当金)借款数额(当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第四条 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一致的,按实际放款日顺延。实际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记载日期为准).2、借款期限内或期限届满后 5 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办理展期(续当),展期期限和息费率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展期时,乙方须先行结清当期利息和综合费用。各方确认:展期不必另行通知共有人;依当票及本合同所设定的担保物权,以及共有人所作承诺等及于展期的债务.3、提前到期:双方特别约定,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综合费用累计达到 15 日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应于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 5 日内偿还全部当金、付清利息和综合费用,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4、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还款; 但利息及综合费用仍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给付。第五条借款利息及综合费用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计收利息和综合费用.借款月利率为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