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90 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进展有限公司与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案号:(2024)苏 0591 民初 5090 号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裁判日期:2024 年 11 月 01 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苏 0591 民初 5090 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进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780266132W,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 218 号.法定代表人:庞俊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裕宽,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灵巧,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076336088X,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 218 号生物纳米园 B3 楼 101 单元.法定代表人:纪艳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艳华,系纪艳军姐姐。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进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产业公司”)与被告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草科技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年 6 月 7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生物产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裕宽、马灵巧,被告鸿草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艳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生物产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的租赁关系于 2024 年10 月 31 日解除,并判决被告立即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后返还给原告;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 893321.72 元(2024 年 4 月 1 日到 2024 年 10 月 31 日)、物业费 127470 元(2024 年 8 月 1日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水电费 6702.32 元(2024 年 3 月至 2024 年 12 月)及滞纳金102399.33 元(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二暂算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并继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期间的占用费 339070.2 元(自 2024 年11 月 1 日起按租赁合同租金标准暂算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并继续计算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及物业管理费 59486 元(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按租赁合同标准暂算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并继续计算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52024 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确认第 2 项中租金的起算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8 日。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