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90 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进展有限公司与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案号:(2024)苏 0591 民初 5090 号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裁判日期:2024 年 11 月 01 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苏 0591 民初 5090 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进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780266132W,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 218 号
法定代表人:庞俊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裕宽,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灵巧,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076336088X,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 218 号生物纳米园 B3 楼 1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纪艳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艳华,系纪艳军姐姐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进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产业公司”)与被告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草科技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年 6 月 7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生物产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裕宽、马灵巧,被告鸿草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艳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生物产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的租赁关系于 2024 年10 月 31 日解除,并判决被告立即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后返还给原告;2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 893321
72 元(2024 年 4 月 1 日到 2024 年 10 月 31 日)、物业费 127470 元(2024 年 8 月 1日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水电费 6702
32 元(2024 年 3 月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