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房翻新合同 地 址: 发包方: 承包方:房屋翻修合同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维护双方的权益,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并遵照执行
第一条 施施工场地点位于,(以下简称“该房屋”)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施工,使房屋安全、卫生、美观、适于居住、方便生活、令人心情愉悦
第三条 工程总价款(金额大写):(¥:)
工程总价内具体包含内容详见报价清单,工程总价款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第四条 甲方变更施工内容的,乙方应当同意
工期、总价款、《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的内容相应变化的,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生效
第五条 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当按时送到现场,均应用于本工程;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工程款按以下方式支付第七条 因变更施工内容导致总价款增减的,甲方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支付或收取增、减部分的款项
第八条 双方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
第九条 本工程于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竣工,工期为天
第十条 乙方应当自行施工,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转包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一条 施工期间,甲方及其代表有权在现场查看、了解、检查施工情况,乙方应当配合;但甲方不得因此影响乙方施工
第十二条 乙方在施工中不得变更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拆、改水、电管线,或实施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危害使用安全,和超过住宅原设计标准的行为
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实行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避开甲方房屋和其他财产的损失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在竣工前五日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通知后七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验收合格的,甲方承认原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后,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