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发包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和依据 为了法律规范公司承发包行为,强化公司承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检修施工、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采购带现场安装等的承发包工程
3 责任管理 3
1 承包单位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的安全巡视,发现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并主动接受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2 发包部门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必须指定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负责协调处理
3 工程所在区域的部门领导或安全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负区域管理责任,必须认真地向承发包单位或部门进行安全现场环境和不安全因素的交底和介绍,并积极配合施工过程中各类危险作业的安全监护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有权及时制止或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领导或安全负责人根据各自的职能要求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职能管理责任,应指定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通知发包部门或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并有权责令承包单位停止作业,同时要及时做好记录,以作为对发包部门月度考核、承包商年度评定和工程项目费用结算认证的依据
4 管理要求 4
1 发包管理 4
1 发包部门应检查承包单位的以下文本是否齐全或法律规范: 4
1 承包方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进沪许可证、企业资质证书; 4
2 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承包方应提供的“综合保险"凭证
3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2
4 施工人员必须符合作业要求,外地进沪人员须已办理务工证和用工合同; 4
5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