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职责一、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坚持独立、公正、自主地开展工程招标代理工作,公平维护项目法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仔细履行招标代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约定的责任。二、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必须在其持有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三、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出借、转让、出卖、涂改、伪造《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法人营业执照》、《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上岗证书》等招标代理有效证件。四、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定期上报各类报表,不得弄虚作假。五、招标代理机构应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及建筑市场管理的各项规定,讲究职业道德,开展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不得发生为提高自己而低毁、贬低竞争对手的行为. 七、根据国家规定合理收取招标代理费,代理合同中必须明确收费标准,不得用压价或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恶意竞争,,不得与业主签订阴阳合同。 八、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被招标代理工程项目的业主、投标人、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等机构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 九、招标代理机构和个人不得泄露与所代理工程有关需要保密的事项.人事管理制度一、应仔细学习国家、省、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自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工作. 二、应根据招标代理合同仔细履行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开展优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维护招标代理行业的声誉. 三、应当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不玩忽职守和推诿扯皮。 四、应当依法代理,不违规操作和违法乱纪,坚持清正廉洁,不得接受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礼物、礼金和宴请,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五、不得私下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工作,不得在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不是中介咨询服务的企业任职或兼职。六、不得损害他人名誉,不得出借、转让、出卖、涂改或伪造《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上岗证书》等有效证件。七、不得为所代理工程项目指定承包商、分包商和材料、构配件、设备等供应商.档案管理制度一、公司档案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做到分类明确、材料干净、内容全面、归档完整、查阅方便。二、公司档案必须严格保密,不准泄露档案资料内容。做好档案管理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