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海红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公司的长远进展,加强对兰州海红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监督管理,指导控股子公司管理活动,促进控股子公司法律规范运作,降低控股子公司经营风险,优化公司的资源配置,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及业务进展需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法律规范运作要求,通过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财务、经营管理人员和实施日常持续动态监管等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公司支持控股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控股股东权利和职责外,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办法,结合控股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和执行
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公司除了遵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法律规范性文件要求外还将对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人力资源、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检查与考核、激励约束制度的执行及包括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事项在内的专项事务最终审核与报备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控股子公司应严格配合与遵照公司统筹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公司法》约定的高管外还包括财务总监及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