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广东省老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24 年修订)第一条 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疗或三级医院专科检查明确不需手术治疗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 6 次的偶发期前收缩;(三)心律每分钟 50-110 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或经药物治疗达到此范围内者,合格:收缩压 90mmHg-140mmHg(12
66Kpa);舒张压 60mmHg-90mmHg(8
00Kpa)
第 三 条 严 重 血 液 病 , 不 合 格 ; 单 纯 性 缺 铁 性 贫 血 ,Hb≥90g/L,女性高于 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 1 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 2 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堵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严重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和克隆氏病,不合格
第七条 慢性肾炎伴有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及各种原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八条 I 型糖尿病、II 型糖尿病伴心、脑、肾、眼及末梢循环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受损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甲亢伴严重凸眼且治疗不佳者,不合格
第九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各型严重人格障碍、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神经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一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二条 淋病、梅毒、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