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目 录 一、总则 二、专业人员 三、资质标准 四、资质申请与审批 五、监督管理 六、附则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
二、专业人员 第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类别和从业范围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分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和责任监理师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
第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包括各专业工种监理人员、资料员、检测员等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应当参加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具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相关专业的初级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实行责任监理师负责制
责任监理师对所负责监理的文物保护工程负有全面的监理责任,对文物安全和工程质量负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