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县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加强和法律规范全县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机构是指全县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造成既有建筑能耗高、设备效率低的建筑围护结构、用能设备以及系统等进行改造或更新,达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目的;不包括对既有建筑的装修和改扩建
第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对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燃气灶具与采暖锅炉、采暖通风空调与冷热源、给水排水、电梯、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设备和系统等方面,根据国家制定的建筑节能标准和法律规范,进行节能改造
第五条县政府办负责指导全县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建立全县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组织开展全县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能耗调查统计、评价分析等工作,制定全县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能耗定额标准与节能改造技术措施
负责组织编制县直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预算编制与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县直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方案评审、验收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县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严格遵循项目管理程序
项目管理程序包括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委托专家论证、设计施工图文件、施工图审查、建设实施、竣工验收、效果评价等阶段
第二章 实施管理第八条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统筹兼顾节能改造效果和投资成本,实行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
第九条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办公环境节能改造,应优先采纳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和低成本改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