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昆明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题注】《昆明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 2015 年 11 月 2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 102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公布,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2 年 10 月 9 日颁布、2012 年 11 月 9 日实施的《昆明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 115 号)同时废止
【文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 134 号【颁布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时效性】有效【颁布日期】2015/11/30【实施日期】2016/01/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建口【执法主体部门】市质监局【正文】昆明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昆明倘甸产业园区、昆明轿子山旅游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使用、电梯采购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梯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根据工作职责,依